梁运潮、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068号案件名称
梁运潮、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运潮;曹华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068号原告:梁运潮,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0日,住淅川县。被告:曹华盛,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运潮诉被告曹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梁运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运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小冬、刘伦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39号 下一篇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506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