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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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966号案件名称
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潘冬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9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被执行人:潘东(曾用名潘冬),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8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东支付租金人民币137,681.61元及违约金等,并承担受理费1,526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名下还有鲁FKXXXX歌诗图牌汽车(注册日期2012年12月25日)一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下落不明,本案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利华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王丽辉书记员 杨隆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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