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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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22号案件名称
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法定代表人:景海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局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1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水县和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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