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全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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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全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全芳;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全明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075号之一原告: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枫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全明,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石立俊。被告:黄全芳,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原告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全明、上海云畅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全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3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5.95元,保全费人民币2,497.30元,由原告上海天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素琴书记员 陈逸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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