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6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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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605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605号之一被执行人赵欢,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赵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2018)湘02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赵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8)湘02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公司债券和股权,经反馈,被执行人赵欢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与收益性保险,经反馈,被执行人赵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赵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赵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罚金80,000元,未予执行。另,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赵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穷尽措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欢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张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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