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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兰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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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80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兰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兰燕;王万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809号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印兰燕,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王万清,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印兰燕、王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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