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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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81号之二案件名称
彭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彭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81号之二被执行人:彭强,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强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强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划拨后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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