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徐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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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徐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徐红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70号原告: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1451238835Y。法定代表人:焦敏。被告:徐红艳,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徐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因原告于诉前调解期间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钲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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