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4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681号案件名称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681号 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1711613006F。法定代表人:曹宪礼,董事长。诉讼代表人: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巫溪县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四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415094L。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心,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杨 飞书 记 员 李 丽-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潇晗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883号之一 下一篇 李石即、颜青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3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