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婷婷、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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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1802号案件名称
于婷婷、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婷婷;刘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1802号原告:于婷婷,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刘飞,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于婷婷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婷婷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共计71597.98元钱;2.被告自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7月15日所借共计71597.98元钱(共计30笔转账),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6月27日所产生的利息34367.03元钱(年利率24%),上述共计人民币105965.01元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钱时,因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所以原告对于被告多次借款行为深信不疑,均为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任何借钱欠条。现原告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5月10日在天津市肿瘤医院查出患有乳腺癌晚期,现因急需用钱治疗。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告提出归还所借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给予支持为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依据向本院起诉。原告提供了租房合同用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经查,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本辖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吕佳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竟铭书 记 员 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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