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李正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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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592号案件名称
李建鹏、李正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建鹏;李正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592号 申请人:李正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现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11111715。 被申请人:李建鹏,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04091215。本院审理原告李正杰与被告李建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正杰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鹏名下被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产价款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剩余资金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100912元。申请人李正杰并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建鹏名下被山阳县人民法院拍卖房产价款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剩余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009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024元,由申请人李正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娟 书 记 员 郑亚疌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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