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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江、葛伟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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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建江、葛伟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建江;葛伟艳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江,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葛伟艳,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李建江与被执行人葛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703.66元,已执行3,279.52元,未执行标的为99,424.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月9日、2月15日、2月17日、3月15日、4月26日、5月11日、6月23日、7月22日、7月29日、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于2021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除已扣划的3,279.52元外,暂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续查封被执行人葛伟艳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春南路东三巷135号蓝调·一品商住小区A区4栋1层1单元102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该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葛伟艳名下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因该车系轮侯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4.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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