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杨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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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164号案件名称
郭某、杨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某;杨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164号原告:郭某,女,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1,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2,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杨某3,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杨某4,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熠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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