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云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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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53号案件名称
牛云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牛云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53号被执行人:牛云冰,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系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正在服刑期间。因被执行人牛云冰犯盗窃罪,本院作出(2021)鲁149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徐孝龙罚金一万元,现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程序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9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云冰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阅刑事审理卷宗,未留存被执行人牛云冰家属联系方式。经本院核实,审理程序中牛云冰退缴的赔偿款8608元用以冲抵罚金。执行程序中该案款已上缴财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云冰采取高消费限制。综上,被执行人牛云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调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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