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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龙、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1121民督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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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督31号
  • 案件名称

    唐春龙、阳春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春龙;阳春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1121民督31号申请人:唐春龙,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新兴路360号。被申请人:阳春生,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下马渡镇大湖塘村8组209号。申请人唐春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唐春龙称,被申请人阳春生向申请人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申请人唐春龙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要求被申请人阳春生给付申请人唐春龙2000元借款本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阳春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春龙借款本金20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阳春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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