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庆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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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731号案件名称
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庆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庆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731号原告: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68号。法定代表人:胡立本,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佳影,系辽宁东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魏庆海(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庆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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