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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启南、黎赛贞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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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5539号
  • 案件名称

    庄启南、黎赛贞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庄启南;黎赛贞;河源市金珠实业有限公司;谢素珍;林万俭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5539号原告:庄启南,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黎赛贞,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河源市金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法定代表人:庄启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名忠,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79328。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794921。被告:谢素珍,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林万俭,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启南、原告黎赛贞、原告河源市金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佃 勤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罗焕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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