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陈永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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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30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陈永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陈永丽;陈永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3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680153990K。负责人:李德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琥,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系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沈迪,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系该银行信贷员。被告:陈永丽,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陈永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与被告陈永丽、陈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卯向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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