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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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顺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被执行人:李顺小,男,1959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李顺小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顺小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顺小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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