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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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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顺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二被执行人:李顺小,男,1959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李顺小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顺小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顺小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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