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彦彬、汤敬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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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902号案件名称
姬彦彬、汤敬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姬彦彬;汤敬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姬彦彬,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 被执行人:汤敬新,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姬彦彬与汤敬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432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汤敬新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3600元、利息113.6元、案件受理费19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敬新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8月14日、9月27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的登记信息。 二、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2021)新4322执772号执行案件委托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汤敬新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存款信息、户籍地的社区调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委托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汤敬新配偶刘红梅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存款信息、户籍地的社区调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配偶没有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线索,通过查控及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姬彦彬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汤敬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汤敬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姬彦彬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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