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芷菡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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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291号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芷菡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芷菡副食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陵县芷菡副食商行,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新区新兴路南段路东19号。经营者:张延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芷菡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晓 勇审判员 郭 林 山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佳(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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