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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金陛、李运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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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010号
  • 案件名称

    柏金陛、李运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柏金陛;李运秋;欧亚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010号原告:柏金陛,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原告:李运秋,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被告:欧亚銮,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原告柏金陛、李运秋与被告欧亚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柏金陛、李运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柏金陛、李运秋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燕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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