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金陛、李运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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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010号案件名称
柏金陛、李运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柏金陛;李运秋;欧亚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010号原告:柏金陛,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原告:李运秋,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被告:欧亚銮,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原告柏金陛、李运秋与被告欧亚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柏金陛、李运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柏金陛、李运秋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燕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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