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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锡军、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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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191号
  • 案件名称

    龙锡军、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龙锡军;杨树元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191号原告:龙锡军,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告:杨树元,男,汉族,住贵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锡军诉被告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锡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锡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锡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锡军负担。        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哇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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