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锡军、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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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191号案件名称
龙锡军、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锡军;杨树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191号原告:龙锡军,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告:杨树元,男,汉族,住贵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锡军诉被告杨树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锡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锡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锡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锡军负担。 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哇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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