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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14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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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1469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4692号 原告: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十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48681J。法定代表人:段福建。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4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5667007F。法定代表人:谢朝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知轩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火炮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廖 海 清人民陪审员   胡 元 钦人民陪审员   周 焕 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培 霖  书 记 员    程    颖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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