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生、段兔荣9911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特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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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特39号案件名称
刘凤生、段兔荣9911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凤生;段兔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特39号申请人:刘凤生,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号。申请人:段兔荣,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凤生与段兔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晋中市太谷区范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刘凤生与段兔荣一致同意借款本金和截止此协议的利息按给付总额12033元作为了结;二、履行方式:段兔荣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每月给付200元;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至2023年9月14日每月给付602元,直至付清为止;三、若段兔荣不能如约按协议第二项约定履行给付款项,刘凤生有权要求段兔荣一次性给付剩余款项;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五、本协议条款是在刘凤生与段兔荣双方充分考虑到对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形成的。协议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时,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不存在文字理解上的歧义;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刘凤生、段兔荣双方要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刘凤生、段兔荣双方分执一份,调解单位、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凤生与段兔荣于2021年9月14日经晋中市太谷区范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庆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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