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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声、李明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3民辖终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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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辖终66号
  • 案件名称

    钟声、李明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钟声;李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钟声因与被上诉人李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钟声上诉称:一、李明提供的《内地居民采集表》为复印件且没有任何单位部门或第三人签字盖章,无法确认表上信息;二、李明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承租人为深圳市富邦瑞博药业有限公司,房租缴款人为易俊,该证据仅能证明深圳市富邦瑞博药业有限公司租赁了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并支付了房租。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有效内地居民采集表、物业租赁合同和房租缴纳银行流水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杨爱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语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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