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85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军;舒慧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8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张灵。被执行人周小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舒慧珍,女,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慧珍、周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4日以(2021)湘1202执298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周小军的工资收入,本案系扣留工资长期执行案件,在办案期限内无法结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2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剑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忠军、景瑞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39号 下一篇 李燕芬、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