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云强、徐德好等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6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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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执631号之二案件名称
常云强、徐德好等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云强;徐德好;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云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执行人:徐德好,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五星华府小区302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德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云强与被执行人徐德好、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11020.1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德好持有的商丘市华丰棉花加工厂300万元30%的股份,申请执行人以该公司主体资产已抵押查封没有处置意义为由,不申请处置,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温宿县泰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整体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本院依法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徐德好、温宿县泰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股权,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1020.1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德好、温宿县泰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大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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