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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罗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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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罗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罗琼;肖晓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0号。负责人:陈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琼,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晓凤,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7月2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9268.41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琼、肖晓凤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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