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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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556号案件名称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王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56号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韩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75年11月16日生,系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职员,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璐,女,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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