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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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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35号
  • 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35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5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庄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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