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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彩、苏效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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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542号
  • 案件名称

    李俊彩、苏效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俊彩;苏效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542号原告:李俊彩,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乡宁县。被告:苏效龙,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李俊彩与被告苏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俊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彩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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