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9)鄂0881强清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鄂0881强清2号案件名称
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强清2号申请人: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2021年9月3日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清算组工作报告》,并提出申请:鉴于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无法提交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以供清算,致使清算程序无法进行,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实际经营地址,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公司清算需终止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清算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账册、文件是公司清算的客观依据。本案中,清算组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的财产、财务账簿及必要文件,该公司不具备强制清算的物质基础,也没有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清算组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及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另行向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债权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云玲审判员 陈若月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鑫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某、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5执3014号 下一篇 沈天平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89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