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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9)鄂0881强清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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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鄂0881强清2号
  • 案件名称

    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钟祥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强清2号申请人: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2021年9月3日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清算组工作报告》,并提出申请:鉴于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无法提交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以供清算,致使清算程序无法进行,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实际经营地址,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公司清算需终止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清算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账册、文件是公司清算的客观依据。本案中,清算组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清算组的财产、财务账簿及必要文件,该公司不具备强制清算的物质基础,也没有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清算组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债权人及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另行向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主张相关债权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县磷矿镇第二磷矿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云玲审判员  陈若月审判员  张开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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