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兴刚、罚金首次执行苏兴刚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14号案件名称
苏兴刚、罚金首次执行苏兴刚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兴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414号 苏兴刚:关于苏兴刚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现苏兴刚的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了罚金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苏兴刚罚金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黑1085执424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刘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