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兴刚、罚金首次执行苏兴刚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14号
  • 案件名称

    苏兴刚、罚金首次执行苏兴刚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苏兴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414号 苏兴刚:关于苏兴刚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现苏兴刚的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了罚金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苏兴刚罚金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