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梅、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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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299号案件名称
崔秀梅、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秀梅;徐迎春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299号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徐迎春,女,1954年2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秀梅与被执行人徐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崔秀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迎春返还案件受理费12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徐迎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207b4454dbcedc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2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崔秀梅申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201号民事判决执行的1200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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