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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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75号案件名称
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小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75号被执行人:白小龙,男性,199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府谷县王家墩乡。关于被执行人白小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小龙缴纳罚金2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9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小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经向府谷县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经网络总对总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有宝马车一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向被执行人白小龙户籍所在地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白小龙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村里亦无分红款。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小龙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白小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小龙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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