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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有祥与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7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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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7962号
  • 案件名称

    侯有祥与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侯有祥;孙书有
  • 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7962号原告:侯有祥,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书有,男,66岁,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侯有祥与被告孙书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侯有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侯有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侯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侯有祥负担(未交纳)。审判员  斯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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