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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安民、王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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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322号
  • 案件名称

    夏安民、王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夏安民;王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夏安民,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禹,住辽宁省盖州市新兴里城市。申请执行人夏安民与被执行人王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禹应支付申请人夏安民借款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逾期,王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安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二个账户有存款,现已实际冻结人民币15876元,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夏安民,夏安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禹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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