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刘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7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刘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刘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邹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821.88元、利息2473.73元、费用5655.06元,合计32950.6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20元,申请执行费39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刘某某无登记信息;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无联系方式,在户籍地也没有财产。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32950.67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620元,申请执行费39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