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2021)渝0109民督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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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督12号案件名称
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支付令 (2021)渝0109民督12号 申请人: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14CTK1E。投资人:苏定渝,该企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申请人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表示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出具了票面金额为900 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 102653005077 20210219 86022270 5),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6日,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申请兑付该汇票,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原因被拒付。申请人举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及提示付款、拒付信息。现要求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900 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重庆鼎帆运输代理部900 000元。本案受理费4266.67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燕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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