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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均义、柴景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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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2172号
  • 案件名称

    张均义、柴景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均义;柴景玉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172号原告:张均义,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德,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平(系原告弟弟),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柴景玉,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景林(系被告哥哥),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张均义与被告柴景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均义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解 晶书 记 员 张烨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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