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军、陈伟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484号案件名称
杨国军、陈伟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国军;陈伟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军,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陈伟栋,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军与被执行人陈伟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国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1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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