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智杰、葛润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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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278号案件名称
田智杰、葛润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智杰;葛润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278号 原告葛润棉,女,1978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806101540。被告田智杰,男,1977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710173017。原告葛润棉与被告田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润棉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润棉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润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润棉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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