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2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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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2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MB1614709E。负责人:陆文忠,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利社区金利三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82196G。法定代表人:许雪仪,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行审1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300.1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海宁福鑫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2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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