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子焱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6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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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6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子焱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子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6号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维,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马子焱,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子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子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1日,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马子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子焱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2021年9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子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向本院出具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2127.84元,尚有912127.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子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义武书 记 员 邹 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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