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华、王秀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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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497号案件名称
吕忠华、王秀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忠华;王秀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吕忠华,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682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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