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昌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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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266号案件名称
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昌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昌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266号原告: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刘官街道高速路出口左转上行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N89FOE。法定代表人:邵序探,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胡昌隆,男,200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原告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昌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昌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盘州序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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