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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镇蔚与蔡军、代仕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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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22号
  • 案件名称

    蒋镇蔚与蔡军、代仕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镇蔚;蔡军;代仕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镇蔚,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仕力,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仁县。上诉人蒋镇蔚因与被上诉人蔡军、代仕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蒋镇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2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蒋镇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镇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蒋镇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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