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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以香、孙以保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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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043号
  • 案件名称

    孙以香、孙以保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以香;孙以保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孙以香,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孙以保,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孙以香与孙以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以保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1)皖04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偿还孙以香赔偿金11654.94元,执行费75元。但被执行人孙以保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七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已扣划存款3430.75元,其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孙以保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平台,未查到被执行人孙以保在我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孙以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孙以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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