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杨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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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766号案件名称
李凡、杨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凡;杨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766号 原告:杨永,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航,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凡,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第三人:董强飞,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永诉被告李凡及第三人董强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永负担。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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